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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
秦 岭 知 识 问 答 (五)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706

41.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3.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哪些原则?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8.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条件?

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49.林业主管部门成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后,应该公布哪些信息?

答: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50.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